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依法做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土地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工作的指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服务,抓紧完成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用地的土地确权登记及资产评估工作
据统计,目前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分支机构在我省使用的土地共1001宗,由于该行经历了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四次分家,权属情况复杂,确权、发证率较低,完善土地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服务经济建设,抓紧做好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用地的确权登记,土地估价报告初审、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二、土地确权、登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确权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已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因界址、面积、用途和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依申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再重新办理土地登记。
(二)对征(拨)或出让用地手续完备,土地权属资料齐备、界址无纠纷,但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宗地,登记机关应尽快受理和办结土地登记。
(三)对历史沿用的宗地,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资料缺失,但长期单独使用,无土地权属纠纷的,由土地权利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法律责任具结保证书,根据地籍调查情况按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但是,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违法使用的土地,按照不同时期的政策依法处理、补办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四)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按原取得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进行登记。原未履行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的用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原未确定土地用途的用地按实际用途登记,待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批准该行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后,再对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作处置。
(五)购买商住房或企、事业单位房产作为办公、营业网点,原单位分家分割房产,以及处分抵押房产等,因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土地分割、更名的,各登记机关依据房产变更登记办理土地登记。
(六)协议分割、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合同)办理土地登记;以抵债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法院判决、裁决或其他合法的产权转移文书办理土地登记。
(七)为明晰企业资产关系,对营业办公用房与职工住宅共用宗地的,应进行宗地分割,区分不同用途分别办理土地登记。营业办公用房与职工周转房或单身宿舍(未房改)共用宗地的,可不进行分割,按宗地主要用途办理土地登记。
(八)权属明确但边界存在纠纷的宗地,可先将无争议部分单独办理土地登记。
(九)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营业网点,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再办理土地登记。
(十)租赁的宗地不作为此次企业改制土地登记的范畴。
(十一)土地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
三、认真做好土地估价报告初审、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一)积极协助业主单位和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工作,按要求提供本地定级估价相关资料,做好土地估价报告的初审和备案工作。
(二)协助农行依法处置不进入股份制改造范围的闲置土地资产。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评估结果,核定土地出让金,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业主单位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